关于印发《成都医学院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成都医学院评估网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5日 点击数:
成医教务函〔2018〕204号
关于印发《成都医学院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成都医学院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医学院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规定(试行)》
成都医学院教务处
2018年12月4日
附件:
成都医学院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规定(试行)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文件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工作,落实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保证优秀教师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提高本科教学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授、副教授为本科学生授课将作为学校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一项制度长期坚持,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是教授、副教授聘任的基本条件。
二、教授、副教授每年教学工作量参照《成都医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成医[2018]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在机关职能部门或教学、教辅机构从事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其每年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相应系列、类别要求的年均教学工作量或实验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四、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教授、副教授最低教学工作量,但不得低于学校标准。
五、各学院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确保本单位在编的教授、副教授的教学任务,合理安排教学时间。
六、在评选“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时,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作为必备条件之一,凡是没有给本科生上课的,不得申报以上奖项。
七、确有特殊原因(如出国、健康或其他原因等),无法为本科生上课的,须事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和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
八、对教学效果差的教师,暂停或取消其授课资格,并及时更换教师。教学质量达不到学校规定要求的教师不得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
九、每学期结束前,各学院要认真填写《成都医学院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情况统计表》,将教学任务隶属本院的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开课情况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对教授、副教授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和条件。
十、对不服从各教学单位安排讲授本科课程的,又未经教务处和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的,年终教学考核定为不称职;连续两年无故不讲授本科生课程的教授、副教授,学校将不再聘其为教授或副教授。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成都医学院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规定》(院教务[2013]143号)同时废止。
十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